(2014)二七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红与畅银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畅银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畅银争。关于张红申请执行畅银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郑民二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畅银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红358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9元,共计386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畅银争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畅银争存款3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