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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红与畅银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畅银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畅银争。关于张红申请执行畅银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郑民二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畅银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红358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9元,共计386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畅银争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畅银争存款3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