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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薛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林,刘国祥,王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4年月日核槁:2014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2014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薛保林。被执行人刘国祥。被执行人王初兰。关于薛保林与刘国祥、王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后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98元,执行费588.4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且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待其所有的农村房屋拆迁后即还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计划,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