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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文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文利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22号罪犯吴文利,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吴文利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利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