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友,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友,男,平原县经济开发区贾庄村99号。被执行人:张亮���男,平原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已过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平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