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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友,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友,男,平原县经济开发区贾庄村99号。被执行人:张亮���男,平原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已过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平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