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52号原告: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张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晖,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曾洁莹。本院受理原告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案,经查明:《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该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已统一指定铁路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