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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723号罪犯张某。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6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3年12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月15日止),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杨铁军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