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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