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