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30号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闯申请执行苏少佳、黄山、梁立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苏少佳,黄山,梁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30号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闯,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被执行人苏少佳,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黄山,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梁立广,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云中法刑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新兴县人民法院(2002)云新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立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西支行的存款共75830.77元至本院,用作支付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