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洪月平与盐亭县临江页岩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洪月平,盐亭县临江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72号申请人执行人洪月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盐亭县临江页岩机砖厂,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张先容,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盐亭县临江页岩机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盐亭县临江页岩机砖厂在四川盐亭工业园区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中的8132元提取至盐亭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