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川执字第25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庆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2-250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广,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509-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广。被执行人:刘玲玲。申请执行人李庆广与被执行人刘玲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玲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庆广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玲玲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