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848号罪犯李韬,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7)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涉嫌余罪,提回审理,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夹江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21年10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李韬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韬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李韬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