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黎某兰与许某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兰,许某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黎某兰,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许某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原告黎某兰诉被告许某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兰撤回对被告许如成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本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