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远柱与徐同森、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柱,徐同森,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朱远柱。被告徐同森。被告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柱诉被告徐同森、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徐同森座落在微山县城奎文路御景花苑7号楼01-101号建筑面积147.14平方米住房一套及相应价值的财产617604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远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徐同森座落在微山县城奎文路御景花苑7号楼01-101号建筑面积147.14平方米住房一套及相应价值的财产617604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