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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艾桃英诉易莉超、程知理、武汉市建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艾桃英,易莉超,程知理,武汉市建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负责人:林峰,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桃英。委托代理人:刘国林。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莉超。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知理。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艾桃英、易莉超、程知理、武汉市建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与程知理、艾桃英达成案外和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子岑审 判 员  龚治国代理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