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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立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传香与潘广均等2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传香,潘广均,徐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立保字第30号申请人谢传香,男,生于1936年10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潘广均,成年,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徐友强,男,成年,住济南市长清区。2013年12月30日6时10分,徐友强驾驶潘广均所有的鲁AXY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清区清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中心路口附近超车时,将沿此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通过清河街的行人谢传香撞倒,造成谢传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徐友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谢传香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Y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Y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至济南市长清区立业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