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