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修、万银鹤诉被告魏海亚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修,万银鹤,魏海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驿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杨世修,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杨继强之父。原告万银鹤,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杨继强之母。被告魏海亚,男,原住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杨世修、万银鹤与被告魏海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修、万银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海亚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世修、万银鹤诉称,被告2012年6月10日欠原告4万元,至今未给。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魏海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晚,被告魏海亚驾驶豫QTA8**号车与躺在路上的原告杨世修、万银鹤之子杨继强发生碰撞,致杨继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与二原告协商,自愿支付二原告赔偿金11万元,2012年6月10日支付7万元,余款4万元,给原告杨世修、万银鹤出具内容为“今欠杨继强赔偿款肆万元整(40000.00),此欠条分期付款后作废。魏海亚2012年6月10日”的欠条一张,二原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谅解书一份。该款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魏海亚在2011年10月8日将原告杨世修、万银鹤之子杨继强撞伤,经协商自愿支付二原告赔偿款11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魏海亚给二原告出具的谅解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依欠条支付二原告赔偿款4万元。对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海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世修、万银鹤赔偿款4万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魏海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