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辉与申请人鑫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辉,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63号申请人沈辉。申请人鑫磊。本院在审理沈辉、鑫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沈辉、鑫磊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沈辉、鑫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沈辉、鑫磊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