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关于曾某某诉李汉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联民,李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曾联民,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汉宝,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关于曾联民诉李汉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汉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李汉宝向申请执行人曾联民返还借款100,000元;2、被执行人李汉宝向申请执行人曾联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被执行人李汉宝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现查明,截至201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为1,810.41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汉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77.4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