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张修明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445号申请执行人张修明,男,汉族,1951年8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修明与被执行人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张修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修明与被执行人王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费810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张修明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修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修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本院(2013)徒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