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段先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先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17号罪犯段先杰,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先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段先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先杰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先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先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