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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方瑞玲与董玉贵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瑞玲,董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方瑞玲,女,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玉贵,男,1952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方瑞玲与董玉贵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玉贵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