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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新乐计生局与冯海慧、陆恒计生行政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海慧,陆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执字第00007号(2014)新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冯海慧,女,汉族,新乐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陆恒,男,汉族,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会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