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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陈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邓某某与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鄂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主持调解,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婚生女邓某甲(1996年9月4日出生)与陈某某共同生活,邓某��不负责任何抚养费。婚生女邓某乙(1996年9月4日出生),婚生子邓某丙(2004年8月1日出生)与邓某某共同生活,陈某某不负责任何抚养费。二、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只有随身衣物,双方只带走自己的随身衣物及用品。三、双方婚后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某某与陈某某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