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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光述与刘光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述,刘光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冬媛,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秀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达,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光述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登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光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冬媛、方秀娜,被上诉人刘光达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登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