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283号罪犯王顺,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王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赵 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