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晓强与被上诉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国龙。委托代理人孙洁。委托代理人蒋志伟。上诉人吴晓强因与被上诉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代理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媛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