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唐瑞东与王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东,王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唐瑞东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中原告唐瑞东诉被告王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瑞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瑞东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德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被告王德中向原告唐瑞东借款20000元。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唐瑞东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