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谢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谢某。申请人陈某与谢某因离婚纠纷,于2013年11月22日经鄂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主持调解,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婚生子陈某甲(2008年3月10日出生)与谢某共同生活,陈某不负责任何抚养费。婚生女陈某乙(2008年12月24日出生)与陈某共同生活,谢某不负责任何抚养费,双方可随时探视小孩。二、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只有随身衣物,双方只带走自己的随身衣物及用品。三、双方婚后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与谢某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