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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唐华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华梅,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唐华梅,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唐华梅因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为建造船舶及从事船舶营运向其借款,至今仍拖欠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7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资金850万元(包括到期债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85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华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唐华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资金850万元(包括到期债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达代理审判员 付 敏 茜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