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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胡利峰与马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峰,马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胡利峰,个体工商户。被告马国栋,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峰诉被告马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峰以被告付清赔款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利峰负担。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