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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673号罪犯刘强,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双流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中对刘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中的缓刑部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21年10月29日止。于2011年5月24日送崇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