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利,石安留、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执字第105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