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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利,石安留、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执字第105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