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周华平与冯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冯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姜民初字第7号原告:周华平。委托代理人:胡巧辉。被告:冯时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责人:徐若宁。委托代理人:姚潇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平与被告冯时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敬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