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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田有峰诉海南四季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峰,海南四季财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田有峰。被告海南四季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海南四季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冬生。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有峰诉被告海南四季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定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0日给原告留置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庭审当天,原告以其在上班无法请假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肖代理审判员  黄小雅人民陪审员  陈传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如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