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