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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