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宋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