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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名山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名山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赵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发元(特别授权),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封文波,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杨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正寻求与被告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为2178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士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默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