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陶启新与沈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启新,沈亚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陶启新。被告:沈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启新与被告沈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亚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启新撤回对被告沈亚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陶启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宇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