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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董世永、董燕丽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世永,董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22号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兴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世永。被告:董燕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世永、董燕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即将划拨给被告董燕丽的执行款12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护其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燕丽将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领取的执行款124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燕丽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即将领取的执行款12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