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30元减半收取28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65元,由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须正东人民陪审员 邓志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