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徐正朋与王花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朋,王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徐正朋被执行人王花花申请执行人徐正朋申请执行王花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长民初字第021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车牌号为陕A4S2**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冻结产权手续。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花花用自己所有的江淮牌陕A4S2**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A4S2**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解除扣押,并解除对该车产权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