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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48、4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刘铉武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铉武,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48、4408号4348号案原告(4408号案被告)刘铉武,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4348号案被告(4408号案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常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婷,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刘铉武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南方都市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2年11月3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2年11月3日。三、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送报员。四、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刘铉武主张入职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300元,另加业务提成,要求按2300元标准计算其加班费。南方都市报公司主张刘铉武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应为62.5元/天。对此南方都市报提供刘铉武工资表予以证明,工资表没有刘铉武签名,刘铉武不予确认。经查,刘铉武与南方都市报公司签订的《职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仅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甲方薪酬方案计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方都市报公司也未提交相关的薪酬方案。《职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南方都市报公司掌握刘铉武的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但未提供相关的薪酬方案,工资表没有刘铉武签名,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故此采纳刘铉武主张,确认其月工资为2300元。五、欠发工资数额:刘铉武主张每天都要上班,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37天、2013年元旦加班一天,南方都市报公司均未支付加班费。南方都市报公司主张刘铉武每周休息1天,逢周日安排休息,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天平均工作不超过6.6小时,刘铉武在2013年元旦加班半天,但加班费已支付。对此南方都市报提交考勤表、工资表予以证明,考勤表显示刘铉武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每天上班,其中2012年11月4日为跟线,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每个周日加班半天。经查,刘铉武在申请本案劳动仲裁之前,曾因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15日的工资(不含加班工资)、2013年春节加班费、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押金、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的快递业务劳务费、违约金及精神损失问题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于裁决后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南方都市报公司向刘铉武支付工资差额2658.75元(包括2013年春节加班费3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00元、快递业务劳务费600元、退还押金1200元。由于刘铉武与南方都市报公司未约定刘铉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时间,结合送报业务的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的规定,南方都市报公司安排刘铉武周六上班并无不妥,不应认定刘铉武周六上班属于休息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的规定,刘铉武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故刘铉武在周日上班应属休息日加班。刘铉武主张每周周日全天上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南方都市报公司主张刘铉武每周周日休息,但与其提交的考勤表记载刘铉武每周日加班半天相矛盾,应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表显示刘铉武在2012年11月4日为跟线,2013年2月10日为春节假期,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每周日(不含2012年11月4日当天)加班半天。对于跟线工作当天的上班时间,双方均没有证据证实,本院确定刘铉武当天加班1天。综上,计得刘铉武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9.5天。2013年元旦的上班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南方都市报公司承认刘铉武加班半天,本院据此认定刘铉武在2013年元旦加班半天。南方都市报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刘铉武的上述加班费,但工资表没有刘铉武签名确认,因此工资表不足以证实南方都市报公司的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刘铉武在前案仲裁及起诉的请求与本案中的休息日及2013年元旦加班费并不相同或重合,故南方都市报公司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认为应对刘铉武的上述加班费不予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计算,南方都市报公司应向刘铉武支付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009.2元(2300元/月÷21.75天/月×9.5天×200%)、2013年元旦加班费158.62元(2300元÷21.75天/月×0.5天×300%)。六、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3年3月10日。七、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2617.5元、休息日加班费7392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元;2、被申请人退还报款押金400元及支付利息若干。八、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10日的休息日加班费2009.2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元旦加班费158.62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刘铉武请求:1、南方都市报公司支付刘铉武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3月15日休息日加班费7825.28元;2、南方都市报公司支付刘铉武2013年元旦加班费211.48元、春节加班费差额334.44元。南方都市报公司请求:1、南方都市报公司无须支付刘铉武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10日休息日加班费2009.2元;2、南方都市报公司无须支付刘铉武2013年元旦加班费158.62元;3、刘铉武承担本案的仲裁和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刘铉武支付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10日的休息日加班费2009.2元。二、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刘铉武支付2013年元旦加班费15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两案受理费20元,由刘铉武、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碧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