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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张学忠与蔡红玲、邓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忠,蔡红玲,邓艳军,邓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学忠,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被告蔡红玲,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邓艳军,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邓俊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学忠诉被告蔡红玲、邓艳军、邓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学忠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学忠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