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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