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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针与被告宋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针,宋锡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348号原告孙秀针,女,1960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宋锡平,男,46岁,汉族。原告孙秀针因与被告宋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4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锡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针撤回对被告宋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针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