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针与被告宋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针,宋锡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348号原告孙秀针,女,1960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宋锡平,男,46岁,汉族。原告孙秀针因与被告宋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4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锡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针撤回对被告宋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针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