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李坚与王小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李坚,王小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朱李坚。被执行人王小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李坚与被执行人王小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沈 珉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时间: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地点:执行庭2509办公室执行长沈珉执行员陈涧东、龚振旺书记员华景清评议:(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朱李坚与被执行人王小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沈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我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裁定终结执行。陈涧东: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同意承办人意见。龚振旺:可以将本案终结执行。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程序终结)案号:(2014)金义执民字第51号主送:抄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