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先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海英与被告袁美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海英,袁美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先执字第1号原告:侯海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住旺苍县,农民。被告:袁美开,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0日,住旺苍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英与被告袁美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海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袁美开先行给付赔偿金20000元,被告袁美开亦同意先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侯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袁美开于2014年1月16日前先行支付给原告侯海英赔偿金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