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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吕某,无业。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征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