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吕某,无业。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征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