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绍军与金豆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绍军,李欣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绍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曾用名金健哲、金豆豆上诉人金绍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欣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淮陈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绍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绍军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绍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金绍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政霞